上海公司損害賠償責任糾紛訴訟時效規(guī)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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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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