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可不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該咨詢?yōu)橛脩舫R妴栴},經整理發(fā)布,僅供參考學習!
我也有類似問題!點擊提問
1、可以要求補償金。 2、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內容有疑問,可立即反饋反饋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
工傷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于勞動者工傷鑒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020.02.22 205 -
員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員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沒有經濟補償。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破產重整;經濟性裁員;其他情形。
2020.07.29 130 -
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約定解除勞動關系有經濟補償金。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條文的明確的規(guī)定,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020.03.02 131
-
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么
一般來說不支持?!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對經濟補償?shù)那樾巫鞒龅囊?guī)定,其中并不包括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這一項。但若工傷案件中包含其他請求,涉及到四十六條的某一情形,是可以要求的?!秳趧雍贤ā返谒氖?/p>
2022-10-06 15,340 -
工傷解除勞動關系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其中38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情形; 簡單概括為:用人單位不按合同提供勞
2022-06-20 15,340 -
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和單位因為解除勞動關系出現(xiàn)糾紛,是可以和單位協(xié)商溝通一致,在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進行賠償?shù)?。單位以除名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就可以以此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依據(jù)《勞
2022-03-03 15,340 -
職工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
2022-05-10 15,340
-
00:59
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那闆r,具體如下: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xù)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yè)的,用人單位可以不
1,708 2022.04.17 -
01:20
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幾個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超過144個月,按規(guī)定,如果員工個人的月度工資高于單位所在的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度平均工資的3倍,則用人單位在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時,可按照職工的月
3,915 2021.04.25 -
00:53
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
2,889 2022.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