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滿還能取保候?qū)弳?/h1>
2022-04-22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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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a>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jīng)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qū)?。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彙?相關(guān)知識: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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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根據(jù)情況羈押時間長短不同: 1、一般情況下對被告人在偵査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可以經(jīng)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案件,經(jīng)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nèi)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階段被告人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査的,補充偵査不得超過一個月。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能辦結(jié)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能。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jié),對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于還需要繼續(xù)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xù)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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