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國家有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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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國家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發(fā)通知,公布了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標準為每日284.74元。國家統(tǒng)計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shù)額為74318元,日平均工資為284.74元,比上年增加25.85元。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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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受理范圍: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chǎn)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1)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jié)、追繳等措施的2)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chǎn)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國家刑事賠償?shù)姆秶校哼`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申請國家賠償?shù)臈l件有: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國家賠償民事案件有: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