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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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guī)定,無償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經批準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連續(xù)兩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國土部門絕對不可能在土地使用證到期的情況下直接拆掉地上附著物,國家行政單位做什么事情都有法律制度進行約束的。以上提供的需要專門辦理續(xù)期的這種情況,都是因為土地規(guī)劃的用途是比較特殊的,像是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證到期了就可以不管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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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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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1、經批準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連續(xù)兩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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