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違反教育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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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學校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有違規(guī)收費的,退還所收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一)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行為的;(二)舉辦、參與舉辦學生有償培訓補習活動,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的;(三)按照考試成績對學生進行排名的;(四)將學生學科考試成績作為評價或者考核學生單一標準的;(五)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guī)定參加支教的;(六)組織學生參加各種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歡迎、慶典、集會、商業(yè)性演出等社會活動的。教師有前款第一項情形,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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