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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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改革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fā)、利用、經(jīng)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jīng)濟發(fā)展,制定本條例。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于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和國家按照平等資源有償?shù)脑瓌t,訂立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根據(jù)土地用途確定,居住用地的出讓權為70年,工業(yè)用地的出讓權為50年教育科學,科教文衛(wèi)為50年,商業(yè)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土地出讓可以采取協(xié)議招標和拍賣的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次轉移給他人的行為,轉讓方式主要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修訂)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修訂)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修訂)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chǎn)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經(jīng)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修訂)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修訂)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修訂)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xié)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guī)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修訂)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修訂)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修訂)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修訂)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開發(fā)、利用、經(jīng)營土地。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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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改革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fā)、利用、經(jīng)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jīng)濟發(fā)展,制定本條例。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于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和國家按照平等資源有償?shù)脑瓌t,訂立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根據(jù)土地用途確定,居住用地的出讓權為70年,工業(yè)用地的出讓權為50年教育科學,科教文衛(wèi)為50年,商業(yè)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土地出讓可以采取協(xié)議招標和拍賣的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次轉移給他人的行為,轉讓方式主要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現(xiàn)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條例要點: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五、有關稅費。 六、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八、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九、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后的轉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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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時候開始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有效的開始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有效的時間是1990年5月19日由國務院令第55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為了改革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fā)、利用、經(jīng)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jīng)濟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2020.07.10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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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暫行條例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暫行條例還在生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是1990年5月19日由國務院令第55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為了改革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
2022-06-18 15,340 -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的條例有哪些?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chǎn)轉
2022-07-11 15,340 -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有哪些呢?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
2022-06-17 15,340 -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是什么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是(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chǎn)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
2022-03-14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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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使用權出讓根據(jù)相關的規(guī)范,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指的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一部分屬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在設定時間期限后讓給土地使用人,并且要求土地使用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量的土地使用費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該要通過簽訂書面出讓合同的形式進行
2,755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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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屬于國家或者集體的,公民個人或者組織只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將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一定的方式讓與他人,轉讓后原權利人不再享有土地
2,158 2022.04.15 -
00:59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要視情況而定,若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則可以依法轉讓;若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則不可以轉讓該使用權。若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則該土地是使用權轉讓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
4,173 2022.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