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教育機構內受到同學傷害,應當向學校承擔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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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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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期間,學校應盡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未盡職責導致未成年人遭受損害的,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因第三人造成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不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jù)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學生在學校受傷的,學校或者造成傷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有過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需要承擔責任,由打人的同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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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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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教育機構內受到同學砍傷,在校學校的教師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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