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妥善處理好當前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在安置方面存在的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置被拆遷人是拆遷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各房地產開發(fā)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拆遷法規(guī)、規(guī)章,認真負責地落實安置房源,做好安置工作。安置房設計標準必須符合建筑設計規(guī)范要求,在規(guī)定或經批準延長的過渡期限內安置好被拆遷人。各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務。
二、各建設單位在完成拆遷后,必須先建安置房,后建商品房,或安置房與商品房同步建設。對現已建好商品房而尚未修建安置房的建設單位,其銷售商品房的資金必須實行專戶存儲,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監(jiān)督,銀行配合,首先用于購買或建設安置房。
三、被拆遷戶已到安置時間,建設單位有存量商品房的,應調劑出適量房屋安置被拆遷戶。
四、各建設單位的安置房建設資金有缺口的,應積極采取聯合投資的方式解決資金問題,以利于加快安置房建設,保證如期安置或少延期安置。
五、對原地不能如期安置,而被拆遷戶要求盡快安置的,可由被拆遷戶提出書面申請,由建設單位與被拆遷戶所在單位聯系,如該單位有條件進行調整安置的,依法簽訂互換安置協(xié)議,原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交由被拆遷戶所在單位處理。也可由建設單位與其他建設單位協(xié)商,用存量房屋、安居住房和康居住房就近或異地進行安置。
六、對過渡期限已到的被拆遷人,實行鼓勵從城市中心地區(qū)外遷安置的政策規(guī)定,建設單位可按《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以高限免費增加安置面積。也可由被拆遷人與社會單位或住戶進行一次性互換安置,并依法簽訂互換安置協(xié)議。
七、對因有正當理由確需延長過渡期限進行安置的工程,建設單位要提出書面申請,報經批準拆遷的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各建設單位應提前、主動作好對被拆遷戶的宣傳解釋、接待工作,取得拆遷戶的理解和支持。經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延期的,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準的通知》(重府發(fā)〔1995〕83號文)的規(guī)定,對自行臨時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30%,逾期半年至一年的增加60%,逾期一年以上的增加100%,對由建設單位提供臨時過渡用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八、被拆遷人應當顧全城市建設大局,積極支持和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安置工作,不得妨礙拆遷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九、由市、區(qū)市縣建委牽頭,會同房管、國土、計委、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對現已拆遷在建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重點檢查拆遷安置還建房落實情況。凡需要進行轉讓的建設項目,必須經上述有關部門聯合審批,完善有關手續(xù),落實安置責任。對非法轉讓建設項目影響被拆遷戶安置的建設單位,市、區(qū)市縣政府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標出讓。
十、水、電、氣、訊等部門對安置房的水、電、氣、訊等工程要及時、優(yōu)先予以解決,以利于被拆遷人盡快遷入新房。
十一、各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領導,依法協(xié)調處理好房屋拆遷安置中的重大矛盾和問題。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信訪部門要做好法律咨詢和上訪、接待工作,化解拆遷安置矛盾。
本通知從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城市房屋拆遷是指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企業(yè)和個人,因政府實施城市規(guī)劃需要而進行的拆遷活動。 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確保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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