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上訴不加刑”,通常理解為被告人不服一審審判結果,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就不能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這樣的理解具有一定片面性。
具體的是:
“上訴不加刑”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應遵循的量刑規(guī)則。
其目的在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審判/公訴工作,特別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第一審人民法院應在審判中查明案件事實,依據(jù)所查明案件事實進行定罪量刑,從而保障對被告人一審定罪量刑的準確度,維護被告人刑事訴訟權利。
【法律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具體理解】
對于公訴案件(檢察院起訴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訴的,檢察院未抗訴的,人民法院有兩種處理方式:
1、第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不得加重對上訴人(被告人)的處罰;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有兩種處理方式:
1)檢察院對于該案未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2)檢察院對于該案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原審人民法院認為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新的犯罪事實成立的,可以加重對被告人處罰,
但原審人民法院不認為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新的犯罪事實成立的,則原審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始判決刑罰為上限,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B、公訴案件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
A、被告人上訴,被害人未上訴的,人民法院審判不得加重對被告人刑罰;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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