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以下行為:
一、無效民事行為包括以下行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四)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五)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以下行為:
(一)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qū)別
(一)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guī)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二)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請求人不同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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