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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血親關系的解除需要哪些條件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6-18 09:26:22 404 人看過

(一)父母婚變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前提條件但非解除條件

父母再婚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必要前提,但再婚父母離婚,卻并不必然導致繼子女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再婚時,再婚配偶系其子女繼父母,雙方之間的關系為姻親關系,權利義務應遵從《民法典》的規(guī)定,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該條在實踐中擴大解釋為:繼父母有撫養(yǎng)未成年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子女的法定義務,繼子女有贍養(yǎng)沒有獨立生活來源且無法獨立生活的繼父母的法定義務;存在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時,如雙方沒有意愿且沒有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行為的,雙方僅為沒有法定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繼父母子女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各自獨立生活,互不依賴時,雙方之間亦為單純的姻親關系。離婚后,沒有法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姻親關系狀況消除,但已形成的擬制直系自親型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

(二)履行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是形成擬制血親的必要條件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撫養(yǎng)教育是繼父母子女關系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相關規(guī)定的基礎??衫斫鉃?,履行了等同于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方可形成擬制直系血親。這種權利義務應當包括物質幫助、生活照顧和教育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判例一般以共同生活為標準,以不歧視或虐待為底限。一般認為,繼父母應負擔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教育費,以生父母的標準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或繼子女負擔了繼父母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用,并給予生活上照顧和幫助。

(三)持續(xù)一定時間的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是形成擬制血親的另一必要條件

“撫養(yǎng)教育”為概括性概念,表現(xiàn)為持續(xù)性的行為,應當綜合被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人的獨立生活能力(成長階段)、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人的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程度(物質和生活照顧程度)、當事人之間的感情交互程度、預期義務人的負擔能力、預期權利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確定時間下限。在形成法律上認可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認定中,應當認識到,盡到物質和教育、生活上全面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的,可相應縮短認定最短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時間,僅盡到某一方面義務的,相應延長認定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時間下限。綜合國外立法經驗,共同居住同一屋檐下,被撫養(yǎng)人(被贍養(yǎng))主要依賴繼父(母)或繼子(女),因繼父母(或繼子女)可能負擔多種義務,可考慮以三年共同生活時間為形成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最短期間,超過五年則確定形成不可逆轉的擬制血親關系,共同生活三至五年時,應著重參考當事人的意愿,并綜合其他影響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yǎng)關系;一方僅從物質或生活照顧部分依賴另一方時,應延長最短形成擬制直系血親時間為五年,超過八年宜認定已形成不可逆轉的擬制血親關系,居中其間由法官綜合其他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yǎng)關系。低于最短時間的,一般不宜認定擬制血親關系的,應當認定其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行為系基于維護夫妻感情或相互扶助的行為,離婚后生父母(或生子女)一方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四)當事人的意愿應成為是否形成擬制血親的重要參考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guī)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繼父與繼母不同意繼續(xù)撫養(yǎng)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yǎng)。該條規(guī)定可類推得出,當事人的意愿是是否形成或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重要參考因素。一般來說,除非存在當事人不愿意或孤兒、孤老無人照顧的情形,擬制血親關系的形成一般還應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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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擬制血親相關規(guī)定有哪些
      山西在線咨詢 2023-10-14
      擬制血親,“自然血親”的對稱,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擬制直系血親主要指養(yǎng)父母子女。它是由養(yǎng)父母對養(yǎng)子女的收養(yǎng)關系而發(fā)生的,養(yǎng)父母子女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 擬制血親能否結婚? 需要什么條件?
      浙江在線咨詢 2023-02-02
      對擬制血親,如養(yǎng)兄弟姐妹之間,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此類婚姻從立法的初衷來看,擬制血親因不存在實際的血緣關系不應在禁止之列。擬制血親是指本無直接血緣關系,法律上確認其享有與自然血親同等地位的親屬。
    • 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能結婚嗎
      青海在線咨詢 2021-04-10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以及養(yǎng)子女與養(yǎng)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婚姻法規(guī)定,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繼父母與
    • 擬制血親涉及哪些種類?
      安徽在線咨詢 2024-11-13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其中,擬制直系血親主要指養(yǎng)父母子女。它是由養(yǎng)父母對養(yǎng)子女的收養(yǎng)關系而發(fā)生的,養(yǎng)父母子女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收養(yǎng)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沒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被收養(yǎng)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yǎng)子女的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