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刑事判決書范本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
審理經(jīng)過: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刑訴[2013]2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犯騙取出境證件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某、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及其辯護人吳*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間,被告人周*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明知劉*榮、徐*、吳*娟等人不符合合法獲取簽證資格的情況下,通過偽造在職證明、派遣書、結(jié)婚證、個人完稅證明等虛假簽證申請材料,并陪同簽證、出國及傳授應(yīng)對領(lǐng)事館簽證官員和邊防檢查詢問方法,以此為上述人員騙取了前往英國、澳大利亞兩地的出境簽證,并收取每人約60,000元至80,000元的費用,具體事實如下:
1、2010年1月,被告人周*為劉*榮偽造了上海***能**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派遣書、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簽證申請材料,騙取了英國商務(wù)簽證,后收取劉60,000元人民幣。2010年3月11日,劉持GXXXXXXXX號普通護照出境至英國,至今逾期未歸。
2、2010年4月,被告人周*通過偽造結(jié)婚證、在職證明等虛假材料,為偷渡人員徐*騙取了澳大利亞簽證,并收取徐80,000元人民幣。2010年5月10日,徐持GXXXXXXXX普通護照出境至澳大利亞,逾期滯留至2011年1月23日入境。
3、2010年4月,被告人周*通過偽造結(jié)婚證、在職證明等虛假材料,為吳*娟騙取澳大利亞簽證。2010年5月10日,吳持GXXXXXXXX號普通護照出境至澳大利亞,至今逾期未歸。
4、2010年6月,被告人周*為王*先偽造了***公司在職證明、派遣書、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簽證申請材料,騙取了英國商務(wù)簽證。2010年8月31日,王持GXXXXXXXX號普通護照出境至英國,至今逾期未歸。
5、2010年10月,被告人周*為徐*衛(wèi)偽造了上海***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派遣書、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簽證申請材料,騙取了英國商務(wù)簽證。2011年1月9日,徐持GXXXXXXXX號普通護照出境至英國,至今逾期未歸。
6、2010年10月,被告人周*為徐*平偽造了***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派遣書、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簽證申請材料,騙取了英國商務(wù)簽證,后徐*衛(wèi)、徐*平共同支付被告人周*60,000元人民幣。2011年1月9日,徐持GXXXXXXXX號普通護照出境至英國,至今逾期未歸。
7、2010年12月,被告人周*為楊*順偽造了***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派遣書等簽證申請材料,騙取了英國商務(wù)簽證,后收取楊60,000元人民幣。2011年2月14日,楊持GlXXXXXXX號普通護照出境至英國,至今逾期未歸。
8、2010年12月,被告人周*為吉*偽造了***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派遣書等簽證申請材料,騙取了英國商務(wù)簽證,后收取吉60,000元人民幣。2011年2月14日,吉持GXXXXXXXX號普通護照出境至英國,逾期居留至2012年11月12日入境。
9、2012年5月,被告人周*為陸*進偽造了興*市**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在職證明等簽證申請材料,騙取了英國商務(wù)簽證。2012年6月29日,陸持GXXXXXXXX號普通護照出境至英國,并于同年7月2日被遣返回國。
10、2012年5月,被告人周*為金某某偽造了**公司員工在職證明、境外公司邀請函等簽證申請材料,騙取了英國商務(wù)簽證。2012年6月29日,金持GXXXXXXXX號普通護照出境至英國,并于同年7月2日被遣返回國。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周*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徐*、金某某、魏某、唐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儲某某、吉某某、黃某某、趙某、周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周*、證人趙某的普通旅游者申請來澳大利亞旅游簽證申請表,上海市地方稅務(wù)局閔行分局出具的證明,上海市閔行區(qū)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房地產(chǎn)登記處出具的房屋狀況及產(chǎn)權(quán)人信息,情況說明,公安機關(guān)的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口岸出入境記錄詳細信息、內(nèi)地居民因私出境證件簽發(fā)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以經(jīng)貿(mào)往來等名義,弄虛作假為他人編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騙取出境簽證共計10份,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騙取出境證件罪。被告人周*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被告人周*系初犯,到案后認罪、悔罪等為由,請求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周*犯騙取出境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如數(shù)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周*的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yīng)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
人民陪審員孟*康
人民陪審員蔡*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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