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既遂是嚴重的,因為此時當事人已經(jīng)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法律規(guī)定,相關從業(yè)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的從業(yè)人員,證券業(yè)協(xié)會、期貨業(yè)協(xié)會或者證券期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所謂提供,是指將虛假的有關證券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故意傳播或擴散。既可以提供給個人,又可以提供給單位;既可以是當面口頭提供,又可以不面對他人而采用書面、影視、計算機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單個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無論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須與證券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且必為虛假的信息。如果與證券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無關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虛假的信息,則不構成本罪。至于虛假信息的來源,既可以是自己編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編造的,但來源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偽造,在這里是指按照證券、期貨交易記錄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樣、格式、形狀等內容特征,采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石印等各種方法,制作假交易記錄冒充真交易記錄的行為。所謂變造,是指在真實交易記錄的基礎上,通過涂改、剪接、挖補、拼湊等加工方法,從而使原交易記錄改變其內容的行為。所謂銷毀,是指將證券、期貨交易記錄采用諸如撕裂、火燒、水浸、丟棄等各種方法予以毀滅。所謂誘騙,是指采取提供虛假的信息或將交易記錄加以銷毀的方式,以對投資者進行欺騙、引誘、誤導,從而騙取投資者信任使投資者買賣讀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
本罪為結果犯,只有因行為人的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使有上述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或者雖有實際損害后果但不是嚴重的后果,都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的從業(yè)人員,證券業(yè)協(xié)會、期貨業(yè)協(xié)會或者證券期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為虛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證券、期貨交易記錄仍決意偽造、變造或者銷毀,并且具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對于那些想要購買證券、期貨的投資者來說,在實施購買行為之前,除了需要分析市場行情,選擇可能會增加自己收入的產(chǎn)品之外,還需要判斷售賣證券、期貨的一方,是否向自己提供了虛假的信息,這樣可以降低自己被騙的概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的從業(yè)人員,證券業(yè)協(xié)會、期貨業(yè)協(xié)會或者證券期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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