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鐘××,男,19××年×月×日生,漢族,身份證:,廣東省××××××××。
上訴人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年×月×日被抓獲,同年×月×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號判決判處死期,緩刑二年。上訴人認為一審罪刑不適應,量刑過重,特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號第一項,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號違反審級制度,理由如下:
1、上訴人應當在××縣人民法院一審,而不是在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中,被告人有四人,是共同犯罪,除本案上訴人于20××年一審在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外,其余三人均于200×年在基層法院××縣人民法院一審。而《刑訴解釋》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全案要么由××縣人民法院一審,要么由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即使上訴人符合刑訴法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那么其余被告人于200×年上訴人在逃的情況下也不影響其在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實際情況是,上訴人受到了只在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待遇。再退一步而言,即使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按刑訴法的第二十三條管轄變通規(guī)定,認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也必須按《刑訴解釋》第十五條下達全案改變管轄決定書,抑或按《刑訴解釋》第十六條下達全案同意移送決定書。
2、上訴人在并不知曉改變管轄決定書或同意移送決定書的情況下,交由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主審法官就先入為主觀念就注定了上訴人一審的命運:可能被判無期徙刑或死刑。
3、同案上訴人與其它幾個被告人不同審級,區(qū)別對待,讓上訴人在韶關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接受更重的刑罰,如何做到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
二、(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號應當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理由如下:
上訴人并未如判決書所言“犯罪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注:判決書第24頁第七行]。同時不能根據(jù)主審法官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幅度的自由裁量權對上訴人作出死刑這樣的極刑的罰責。考量上訴人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來具體量化。
1、除法定情節(jié)外,犯罪過程、手段等均未如判決書所言“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上訴人在案發(fā)時喝了酒,這可以從同案人藍善東供述“鐘××、黃××、梁××等人也喝了較多酒”,梁××供述“當時喝了很多酒”中印證。結合證人陳××所述“鐘××用竹棍打了一下那個人的頭部,那個人的便倒在路旁”;證人劉××證言“李××搖搖晃晃就倒在竹上。倒在竹上后,我就沒有看見有人打李××了”;同案人黃××供述“我只見鐘××用竹棍的了一棍那個老板的頭部”及上訴人供述“我用竹棍打了那個男子的頭部、肩部各一下”等等均述打了一棍被害人頭部后上訴人再沒有動手打人可看出,上訴人致人死亡皆因醉酒一棍打死被害人。這與其它故意傷害犯罪使用管制器械對被害人肢解、挖眼等非人道手段致人死亡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2、從犯罪動機、犯罪時的環(huán)境和條件來看,上訴人犯罪主觀惡性不太。本案的事端因同案人梁××、藍××等詐使醉酒的上訴人誤以為被害人等杠倒開摩托車的梁××,上訴人且受藍××指使參與毆打被害人。這與如未喝酒且沒有誘因的神智清醒的正常人直接一棍打李××的頭部致人死亡的故意犯罪的動機有著本質的區(qū)別。雖然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從醉酒的環(huán)境和條件而言,并不能期待上訴人十分清醒的用竹棍打被害人非要害部位。從動機、環(huán)境和條件來看,上訴人在本案中,主觀惡性不太。
3、上訴人具有多個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上訴人具有悔過表現(xiàn),未歸案前,從上訴人逃亡的八年里,日日擔心吊膽、夜夜惡夢連連,內心焦灼,過著非人的生活。歸案后,上訴人如負重釋。歸案后,上訴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同時,上訴人打倒被害人后,用水試圖將被害人喚醒,積極找醫(yī)生救人,只是客觀原因,未能挽救上訴人造成的嚴重后果。這應當將一般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嚴格區(qū)分開來。
4、上訴人雖然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但是,對未“對社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上訴人雖然一審在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本案開庭在廣東省韶關市××縣人民法院審理,主要因為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犯罪地審理更為適宜,讓被害者家屬解氣和讓廣大群眾受到法律的教育。由于被害者家屬人數(shù)眾多,且其家屬要求嚴懲上訴人,上訴人可以理解。但是,這并不能成為“對社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的理由。對社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概念本身是一個主審法官的一個主觀認識。不能將個人主觀的認識歸結到上訴人。
三、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來看,上訴人也應當罪不致死。細則中很具體的量化了上訴人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且上訴人具有多個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和細則中所確定的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的情形,而不是在一審法院過幅的自由裁量權下處以死刑的極刑。
綜上所述,希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xiàn)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改判。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期: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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