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于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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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二、第三條修改為:"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wǎng)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wǎng)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追究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四、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后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chǎn)保全、證據(jù)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
五、刪除第九條。
六、刪除第十條。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diào)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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