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標注](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章節(jié)]決定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非法限制或剝奪婦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分。
二、刪除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即:對雇傭、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三、第五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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