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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賄賂罪的犯罪數額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6-07 15:43:55 460 人看過

一、斡旋賄賂罪的犯罪數額

對斡旋受賄罪以受賄論處,即依照受賄罪處罰規(guī)定處罰:

(一)個人受賄數額≥10萬元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5萬元≤個人受賄數額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5千元≤個人受賄數額

5千元≤個人受賄數額

(四)個人受賄數額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酌情予行政處分。

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侵犯國家機關、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卻希望這一結果的發(fā)生。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刑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二、賄賂罪如何判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犯行賄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規(guī)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斡旋受賄罪的區(qū)別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斡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

斡旋受賄的條件:

(1)行為人利用的是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2)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3)必須是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4)索取了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了請托人財物

兩者都是間接受賄

不同之處在于主體不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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