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不是債的消滅
關于合同解除后債權債務的處理,我國法學界有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與自始沒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復原狀,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關系消滅而只是阻止其發(fā)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則上只能對將來發(fā)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產生返還請求權。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經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當得利之債提出返還請求權,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權請求恢復原狀,所有權的效力優(yōu)于債權,當違約方有數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基于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更能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不僅如此,因不當得利返還,往往以受領人的現(xiàn)存利益為限,而因恢復原狀返還,即使受領人現(xiàn)有財產減少,也不能免除返還義務,對非違約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從其性質和履行情況看,就不適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認為,合同因違約而解除,違約一方在解除前應付的款項仍須支付,已付的款項不得收回。無辜一方付給違約一方的款項,可按一般原則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訂金。合同解除后,雙方未來的義務不再履行。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發(fā)生前應支付的款項,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問已付則可收回。假如應收或已收款項的一方,在意外發(fā)生之前根據或者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費用,法庭在考慮所有情況后認為公平的話,可允許他保留對方已付的部分款項,或者追收應支付的部分款項,最高額不得超越他實際所支付或欠下的費用。
我國民法典從實際出發(fā),借鑒國外經驗,遵循經濟活動高效的原則,對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較靈活的規(guī)定,即合同當事人在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既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也可以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所謂根據履行情況,指根據履行部分對債權的影響。如果債權人的利益不是必須通過恢復原狀才能得到保護,不一定采用恢復原狀。
所謂根據合同性質,指根據合同標的的屬性。根據合同的屬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復原狀的,不必恢復原狀。這類情況主要有:
1.以使用標的為內容的連續(xù)供應合同。比如水、電、氣的供應合同,對以往的供應不可能恢復原狀;租賃合同,一方在使用標的后,也無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還。
2.以行為為標的的合同。比如勞務合同,對于已經支付的勞務,很難用同樣的勞動者和同質量的勞務返還。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已經轉讓給他人,如果返還將損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許將已辦理的委托事務恢復原狀,就意味著委托人與第三人發(fā)生的法律關系失效,將使第三人的利益就失去了保障。
所謂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tài),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謴驮瓲钸€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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