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現(xiàn)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由于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屬性,因此國家歷來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的合理利用(包括生產、運輸、儲存)都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對開采、生產、運輸、儲存、研制開發(fā)和合理利用的主體即單位和個人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從事上述行為。這也是出于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國家對有資格從事這些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認真做好各種科學研制和利用等工作,又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嚴格按制度操作,嚴格把關,嚴防這類放射性物質從任何渠道流入社會,特別是不能落入犯罪分子或者恐怖分子手中。否則將會對公眾和社會造成難以想象的嚴重后果。因此,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不僅違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這些危險物質的管理規(guī)定,而且由于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這些危險物質的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同時還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對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這些危險物質。所謂“毒害性”物質,主要是指能對人或者動物產生毒害的有毒物質。范圍廣泛,包括化學性有毒物質、生物性有毒物質和微生物類有毒物質。其中,化學性有毒物質,也稱人工合成有毒物質,如砒霜、鼠藥、氰化物等;生物性有毒物質又可分為植物性有毒物質如野蘑菇,以及動物性有毒物質如河豚魚等;微生物類有毒物質如肉毒桿菌等。具體指哪些物質,在法律條文中沒有詳細列舉。但掌握這一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就是這種毒害性物質足以能夠造成公眾人身受其毒害,或者使公眾賴以生存的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條件受到毒害污染,或者由于毒害物質傳播而影響社會等,從而造成對公共安全的破壞等情況。所謂“放射性物質”,主要是指鈾、鐳、鉆等能對人或動物產生嚴重輻射危害的物質,包括可以產生裂變反應或聚合反應的核材料?!皞魅静〔≡w等物質”主要是指可能導致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的各種傳染病傳播的傳染病菌種和毒種。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傳染病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
丙類傳染病是指: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為了防止可能出現(xiàn)投放本條規(guī)定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質的犯罪,本條在具體列舉“毒害性、傳染性”物質后,采用了“等物質”的寫法,為打擊可能出現(xiàn)的這類犯罪留下了空間。
應當說,人類通過科學研究和試驗,利用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這些物質來造福人類,改善人類的生活條件和提高人類生活水平,并且提高人類與自然和危害人類的各種疾病做斗爭的能力。而且隨著科學的迅猛發(fā)展,可以為人類所利用、所認知的新的物質不斷出現(xiàn)甚至被研制合成。這本身說明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在不斷提高。然而,由于這類物質本身所具有的破壞作用,有可能被那些居心叵測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和方法。這就不得不使我們在立法上要更具前瞻性,以適應這類新物質的不斷出現(xiàn)和懲罰利用這類物質進行的犯罪活動的需要。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5條修改刑法第125條第2款時,在規(guī)定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的同時,還增加了“等物質”的規(guī)定。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首先,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一般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的處罰標準: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存在嚴重犯罪情節(jié)的,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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