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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商檢失職罪的最新解釋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9-14 06:50:07 263 人看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商檢失職罪是一種行為犯。只要行為人未按照規(guī)定對應當檢驗的物品進行檢驗,或者導致檢驗結果延誤或者錯誤,并且具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就可以被認定為犯罪。商檢失職罪是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商檢失職罪是一種行為犯。只要行為人未按照規(guī)定對應當檢驗的物品進行檢驗,或者導致檢驗結果延誤或者錯誤,并且具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就可以被認定為犯罪。商檢失職罪是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商 檢 失 職 罪 的 認 定 標 準 是 什 么 ?

商檢失職罪是指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商品檢驗過程中,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對于商檢失職罪的認定,主要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 玩忽職守: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商品檢驗過程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檢驗,確保檢驗結果的客觀、公正、準確。如果工作人員故意玩忽職守,對商品質量不認真把關,致使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就可以認定為商檢失職罪。

2. 濫用職權: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商品檢驗過程中,如果濫用職權,故意擴大檢驗范圍、增加檢驗項目,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檢驗結果,致使商品質量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也可以認定為商檢失職罪。

3. 徇私舞弊: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商品檢驗過程中,如果徇私舞弊,對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者不合格的商品放行,或者對符合質量要求或者合格的商品故意拖延檢驗時間,影響生產(chǎn)進度,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同樣可以認定為商檢失職罪。

4. 損失數(shù)額:商檢失職罪的認定,還需要考慮商品質量問題的損失數(shù)額。如果損失數(shù)額較大,且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就可以認定為商檢失職罪。

總之,商檢失職罪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以上幾個方面的因素,對于不同情況下的商檢失職罪,其認定標準也會有所不同。如果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上行為,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應及時依法處理。

商檢失職罪是指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商品檢驗過程中,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失數(shù)額是商檢失職罪認定的主要因素。如果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上行為,應及時依法處理。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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