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民法典》關(guān)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guī)定,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情形。
一、如何認(rèn)定是否為乘人之危
(一)乘人之危的概念
所謂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為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出租車司機借搶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車之機,提高10倍的車價,這種即屬于乘人之危的行為。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一方乘對方危難或急迫之際逼迫對方。
所謂危難,除了經(jīng)濟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譽等的危難。不過,危難并非因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觀原因造成的。所謂急迫,是指因情況比較緊急,迫切需要對方提供某種財物、勞務(wù)、金錢等。急迫主要包括經(jīng)濟上、生活上各種緊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難或急迫而要求對方訂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并不知道對方處于危難或急迫狀態(tài),即使提出苛刻條件并為對方所接受,也不能認(rèn)為是乘人之危。
2、受害人出于危難或急迫而訂立了合同。
也就是說,不法行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訂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對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難或急迫而獲得利益,但陷于危難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訂立了合同。例如,因經(jīng)濟窘迫而借高利貸;迫于停電的威脅而與供電單位訂立不公平的買賣合同等。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難或急迫狀態(tài)下而與對方訂立了合同,因此,這類合同從根本上也違背了受害人的真實意志。
3、不法行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
乘人之危的行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對自己十分不利的條件,訂立了某種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合同。而不法行為人則取得了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雙方利益極不均衡的結(jié)果,因此,乘人之危的合同也是顯失公平的。但乘人之危也不完全等同于顯失公平。
二、民法典的準(zhǔn)合同是什么意思
準(zhǔn)合同是帶有先決條件的合同。該先決條件是指決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條件。如:許可證落實問題、外匯籌集、待律師審查或者待最終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簽字(相對草簽而言)等。準(zhǔn)合同與合同從形式上無根本區(qū)別,內(nèi)容格式均一樣,只是有時定為草本或正式本之別。但從法律上說,有根本的區(qū)別。準(zhǔn)合同可以在先決條件喪失時自動失敗,而無需承擔(dān)任何損失責(zé)任;而合同則必須執(zhí)行,否則叫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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