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賣毒品量刑最新司法解釋

我國刑法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對于量刑標準根據(jù)毒品數(shù)額、犯罪情節(jié)等方面進行判斷,數(shù)額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28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shù)量進行了不同規(guī)定;情節(jié)方面,首要分子;武裝掩護;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情節(jié)都將予以更高量刑幅度。
二、販賣毒品罪按照什么標準處罰
販賣毒品罪按照販賣的數(shù)量和販賣的情節(jié)為標準進行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這是各種毒品犯罪行為侵害的共同客體。由于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y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其牟取非法利潤。近幾年來,國際上制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假道我國向第三國運輸。國內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進行制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為此國家陸續(xù)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guī),嚴格控制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進出口、供應、運輸、生產等活動,嚴禁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活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生產等做了具體而嚴格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販賣毒品的行為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管制的法規(guī)。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毒品。根據(jù)本法第357條第1款的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蹦壳?,聯(lián)合國關于麻醉藥品種類規(guī)定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共規(guī)定了99種精神藥品。2005年8月3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上述藥品必須依照國家規(guī)定生產、管理、運輸、使用,并且只限于醫(yī)療、科研、教學的需要,未經批準不準用作他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xiàn)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于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販賣不以反復進行及現(xiàn)實得利為構成要件,即使只販賣一次,甚至虧本,也應構成犯罪。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作行政處理,但對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shù)量不再累計計算。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根據(jù)本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單位能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卻仍然進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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