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達的含義
留置送達是送達方式的一種,適用于受送達人不愿意接受訴訟文書的情形,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件留在收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屬于強制送達。
民事訴訟法關于留置送達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司法解釋關于留置送達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條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fā)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二條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三條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第四百三十一條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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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財產,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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