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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關系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3-08 11:53:13 60 人看過

1、提起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再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既可以是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可以是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審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訴人主觀上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提起上訴;而再審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確有錯誤,方可決定是否開始再審程序。

4、提起的時間不同。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xù),上訴期限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當事人對第一審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限為10日。而再審程序的提起時間,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guī)定。

5、審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審理,也可以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還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審。

一、各種訴訟中上訴的期限要求

1、刑事上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民事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3、行政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國外上訴期限

不同國家法律關于不同性質的訴訟案件上訴期限的規(guī)定不完全相同。在德國,對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必須是在宣告判決之后1周內。在日本,審級不同,上訴期限也不同,對地方法院、簡易法院或家庭法院的判決不服,上訴期為14日;對高等法院做出的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不服,上訴期限為10日。

上訴期限的起算,許多國家從收到法院判決、裁定之日起算,如奧地利等國家。上訴期限屆滿,判決、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通常法律規(guī)定,由于法定原因延誤上訴期限,可以在其原因消失后,扣除妨礙的期限不超過原上訴期限仍可上訴,但須經法院審查決定。有的國家允許在說明延期理由或原因后延長上訴期限提出上訴,不需要由法院批準,如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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