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條的規(guī)定,嚴格審查擬鑒定事項是否屬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

(1)根據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
(2)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
(3)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
(4)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
(5)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
(6)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
(7)法律適用問題;
(8)測謊。
刑事鑒定的范圍有哪些
一、刑事鑒定的范圍有哪些
1、鑒定的范圍,包括刑事技術鑒定、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扣押物品的價格鑒定、文物鑒定、珍稀動植物及其制品鑒定、違禁品和危險品鑒定、電子數據鑒定等。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八條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鑒定聘請書。
二、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條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或者執(zhí)業(yè)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1、嚴格審查擬鑒定事項是否屬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1)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
(2)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
(3)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
(4)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
(5)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
(6)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
(7)法律適用問題;
(8)測謊;
(9)其他不適宜委托鑒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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