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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能不能確定人為利用職務之便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3-06 02:30:13 96 人看過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犯罪是一種瀆職性的財產犯罪,從行為表現(xiàn)看,又是一種特殊的盜竊、詐騙犯罪,其特殊性就表現(xiàn)在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因此,利用職務便利就是貪污犯罪的行為特征。“利用”就是憑借和使用;“職務”是指行為人工作中從事業(yè)務享有的職能權力與負有的職責義務的集中表現(xiàn);“便利”就是方便的條件與機會。利用職務便利就是行為人憑借、使用其在工作中由職能權力和職責義務的結合所形成的方便條件與機會。這種職務上便利的具體表現(xiàn),一方面是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經手財物的便利,就是指持有、使用和轉手公共財物的便利;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則是對公共財物的存在、完好具有看管與保護的權力。另一方面是主管公共財物的便利。即有權決定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公共財物。

一、現(xiàn)金交易如何認定受賄

認定受賄罪:

1、本罪為特殊主體犯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國家工作人員的具體范圍按照刑法第93條以及有關立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

2、本罪的實質是“以權換利”,因此,行為人必須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方能構成本罪。此處必須同時符合三點: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賄的前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權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2)具體的行為表現(xiàn)有兩種:一是索取他人財物,即利用手中的職權,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財物。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本罪。注意,此處為他人謀取利益,不論是否正當利益,也不論是否實現(xiàn),均不影響受賄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須是他人的財物,具體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和各種物品。

二、貪污罪中的公共財物指的是哪些財物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對公共財產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財產:

(1)國有財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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