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除妨害糾紛的概念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xiàn)實妨害而引發(fā)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tài)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xiàn)實妨害而引發(fā)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tài)的權利。
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一)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二)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xù)進行的;
(三)妨害必須是不正當?shù)摹?/p>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xiàn)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fā)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lián)性又有區(qū)別,從關聯(lián)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排除現(xiàn)實已經發(fā)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fā)生的妨害或損害。
三、排除妨害糾紛怎么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當事人可以從以下方面搜集證據(jù)。
證據(jù)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shù)據(jù);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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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占有
- 間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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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占有
- 善意占有
- 惡意占有
- 有過失占有
- 無過失占有
- 按份共有
- 和平占有
- 強暴占有
- 公然占有
- 共同共有
- 隱秘占有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tài),不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tài)。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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