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免除權就是債權人有放棄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債權人免除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所謂免除,是指債權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從而部分或全部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條
【連帶債務涉他效力】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jù)前條規(guī)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xù)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第五百七十五條【債務免除】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一、免除債務具體有哪些法律性質?
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質:
1、免除為單方行為
免除只需由債權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無需債務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2、免除為無因行為
債權人的免除原因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3、免除為無償行為
免除是單方法律行為,因此免除人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滅原有的債務關系。但是免除只能向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且債權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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