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一、承諾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fā)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
(二)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三)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因為受要約人如果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在內容上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要約人就可能拒絕受要約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能構成承諾,而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為同時提出了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變成了要約人,原來的要約人變成了受要約人。在實際的商事活動中,要討價還價,一項交易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的反復多次才能成功。
(四)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如果要約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guī)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如果承諾期限已過而受要約人還想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發(fā)出承諾,但此承諾已不能視為是承諾,只能視為是一項要約。原來的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他可以不答應受要約人,當然也可以答應,如果答應,是作為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的要約。
二、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承諾是指什么
(一)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fā)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二)承諾的形式。作為意思表示的承諾,其表現形式應與要約相一致,即要約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諾也應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諾的形式還應注意三個問題:
1、對于以對話形式作出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一般應即時作出,過后承諾的,要約人有權拒絕。
2、依法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其承諾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3、除有特別規(guī)定或約定外,沉默不能視為承諾的形式。
(三)承諾的生效時間和承諾撤回。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著合同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在我國,承諾生效時間按《民法典》的規(guī)定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三、訂立保險合同一般經過什么步驟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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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嗎北京在線咨詢 2022-10-23如果要約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guī)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如果承諾期限已過而受要約人還想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發(fā)出承諾,但此承諾已不能視為是承諾,只能視為是一項要約。原來的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他可以不答應受要約人,當然也可以答應,如果答應,是作為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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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由受要約人作出后,承諾遲延的情況有哪些陜西在線咨詢 2022-10-13合同訂立涉及兩個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其一為要約,其二為承諾。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個是“約”,一個是“諾”,生動鮮明地表明了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無需更多語言,從二者的“心意”中,我們看到了要約與承諾的契合。那么承諾由受要約人作出后,承諾遲延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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