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運人并非可隨時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其請求變更或解除貨物運輸合同的時間應是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運輸合同,但是應賠償承運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損失。2、貨物運輸本身的特殊性,導致了貨物托運人處于一種弱勢狀態(tài),為了更好的保障托運人的權利,也為了保障承運人對于合同的信賴利益,所以一方面法律規(guī)定了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的變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權利的構成要件:一是時間節(jié)點上,必須是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之前。二是權利內(nèi)容包括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變更收貨人。三是權利的行使的代價在于要賠付相應的承運人的損失。
運輸合同的責任
(一)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人應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diào)具斷裂、貨物摔損、調(diào)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chǎn)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但賠償責任。
4、在托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字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fā)現(xiàn)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fā)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guī)格質(zhì)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fā)運的,承運人應償付托運人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zhì)、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人。
4、聯(lián)運的貨物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zhì)、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條件下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zhì)、污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拒;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貨運人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運輸合同和技術合同肯定是不一樣的。不管是內(nèi)容還是形式都是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簽署較為簡單,也比較快。但是一定要注意運輸合同中簽署的各項責任,承運人必須得注意,不然可能會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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