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責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一、欠款人和但保人法院可以同時執(zhí)行么
擔保人是指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第三人。欠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同時執(zhí)行,執(zhí)行順序有兩種情況: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在債務人有財產可以清償時就不能先執(zhí)行擔保人財產。
二、對主債務人放棄可否追究擔保人
債權人放棄對債務人追償債務的,如果擔保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不能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如果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可以向保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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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在現(xiàn)實經濟生活中,采取保證的這種擔保方式的情況比較常見,但存在的問題也比較多。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如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在貸款時,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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