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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lián)系: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勞務市場上最常見的法律關系。它們的聯(lián)系是:兩種關系中,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書面或口頭約定享有和履行。 (二)區(qū)別: (一)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
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tǒng)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在實際生活中,用人
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并且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并具有勞動能力
如您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那么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糾紛按普通民事合同糾紛處理。勞務合同中如何約定就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沒有約定辭退賠償責任的就無需承擔,也可以不繳納社保和公積金。但是您和
我國勞動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在實現(xiàn)社會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即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勞動法所調整的這種勞動關系,也可以稱之為狹義的社會勞動關系。所謂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
首先,關于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雙方主體資格 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可構成勞動關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構成用工方,勞動者則必須是自然人。勞務
勞務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 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環(huán)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基于民事法律規(guī)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和保護。
相鄰關系和地役權主要有以下四點區(qū)別: 1、兩者的性質不相同,相鄰關系它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而地役權則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一般屬于用益物權。 2、兩者的法律效力不相同,相鄰關系一般是發(fā)生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而地役權一般是通過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所產生
解除勞動關系方式,具體如下: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
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有以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只要協(xié)商的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預告解除;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