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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合同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
所謂不安抗辯權就是,若雙方約定一方先為履行時,有先為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履行前發(fā)現他方的財產明顯減少而有難為給付之虞時,可要求他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相當的擔保。在他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相當擔保前,該方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①《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guī)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
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罐q權分為:(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
后履行抗辯權是我國所獨創(chuàng)的一種抗辯制度,創(chuàng)立后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后履行義務者有后履行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用于清償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并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同時履行抗辯權規(guī)定于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稱為履行合同中的抗辯權或不履行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未規(guī)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對待給
連帶責任保證人有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用不用明示,應進行區(qū)分:沒有違約時,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經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進行履行時,則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沒有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不安抗辯權,通常指的是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的情況時,在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沒有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對于應該先履行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