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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xiàn)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yè)和開設、經營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并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
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賭博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而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犯開設賭場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賭博犯罪中用作籌碼的款項、換取籌
關于賭博罪的認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guī)定:為賭博提供條件,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兩者的區(qū)分主要在于行為人自身是否參與了賭博,行為人參與賭博且數(shù)額較大的
開設賭場罪這樣認定:表現(xiàn)為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具、資金、設定賭博的各種方式等組織賭博的行為,統(tǒng)稱“開設賭場”的行為。該行為還包括利用網絡的快速發(fā)展開設賭博網站、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網絡賭博行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xiàn)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yè)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1、涉嫌開設賭場罪,依法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量刑問題:根據是否構成什么犯罪,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主體要件,該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要件,該罪主觀上是故意; 3、客體要件,該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要件,該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yè),投入資金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在表現(xiàn)形式上具有相似性,兩者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但兩者仍然存在一定區(qū)別: 1、聚眾賭博的規(guī)模一般較小,而開設賭場一般是具有一定的規(guī)模,且參與賭博的人員眾多。 2、聚眾賭博的特點多為短暫性和臨時性,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知道,開設賭場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客觀上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只要賭場正式開始營業(yè),并且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跟開設賭場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沒有關系。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下面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