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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地實際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3.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
第一、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第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付貨物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第三、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
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約定履
1、勞動合同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 2、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jīng)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
確定運輸合同的履行地如下: 1、運輸合同的履行地應為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 2、運輸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運輸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瓦\合
訴訟時效,是一種法律制度,它規(guī)定的是確認法律文書和法律事實發(fā)生或消失法律效力的時間范圍。設定訴訟時效,不是保護債務人,而是促使債權人積極、主動行使債權,從而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萬別,因此,具體到各個案件,
沒勞動合同的,可以通過其他的文件確定勞動關系。法律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的,可以通過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確定勞動關系,還可以通過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