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6.11
家庭財產分割糾紛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
家庭財產分割糾紛的起訴狀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
財產分割涉及家庭共有財產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是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決定,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分割有時限的,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請。分家析產應以財產共有為前提。通常,對家庭共有財產關系的認定,首先要區(qū)分動產、不動產。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標志,其共有狀態(tài)雖然有時難以直觀判斷,但借助各當事人之
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 一是
我的看法是: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離婚后可以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fā)生爭議而引發(fā)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xié)議離婚時
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如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
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區(qū)別為: 1、根據《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含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或者經營所獲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具體由雙方自行協(xié)商如何分割,協(xié)商不成由法院判決。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因家庭主婦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