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金嗎?
2023-03-1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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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毖a交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如果單位不但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反而解雇你,那么你還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發(fā)生爭議,由當?shù)卣膭趧硬块T處理。單位不執(zhí)行勞動部門監(jiān)察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需要你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如有需要,可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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