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合同的房屋用途和使用范圍是怎么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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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房屋租賃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房屋用途主要分為住宅、辦公、工商業(yè)、倉庫等,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權用途決定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體用途,比如說商業(yè)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權用途是商業(yè),并按商業(yè)建筑的要求建設,經(jīng)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其就是商業(yè)類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場、飯店、歌舞廳等,房屋的商業(yè)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為商業(yè)所包含的全部內容使用,因為具體用途還取決于許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衛(wèi)生、消防、城管等部門對某些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在某些區(qū)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指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體的使用用途,因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證房屋符合某一類用途的要求,對于房屋以外的因素無法保證,并且具體使用用途所要具備的房屋類用途以外的條件是針對使用者的。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房屋的具體用途,那就可能會被認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承租方能按具體用途使用,會給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責任,甚至是巨大的損失,在實踐中就出現(xiàn)了因約定為具體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損失的情況。雖然租賃雙方直接約定具體用途的情況并不常見,但鑒于以上情況,我們仍有必要注意在這方面的宣傳,尤其是針對出租方,要求在簽訂合同時用途應與房產(chǎn)證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寫具體用途,以維護自身利益。如果雙方同意在合同上對具體用途作出約定,那么也應在合同中注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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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如果承租人獲得出租人的同意,依法與第三人訂立轉租合同的,轉租合同有效;而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也繼續(xù)有效;如果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 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指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體的使用用途,因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證房屋符合某一類用途的要求,對于房屋以外的因素無法保證,并且具體使用用途所要具備的房屋類用途以外的條件是針對使用者的。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房屋的具體用途,那就可能會被認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承租方能按具體用途使用,會給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責任,甚至是巨大的損失,在實踐中就出現(xiàn)了因約定為具體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損失的情況。 雖然租賃雙方直接約定具體用途的情況并不常見,但鑒于以上情況,我們仍有必要注意在這方面的宣傳,尤其是針對出租方,要求在簽訂合同時用途應與房產(chǎn)證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寫具體用途,以維護自身利益。 如果雙方同意在合同上對具體用途作出約定,那么也應在合同中注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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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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