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按什么程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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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經(jīng)用人單位同意,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jié)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 三、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勞動者按上述第一、二項規(guī)定解除合同,沒有經(jīng)濟補償;按第三項規(guī)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應當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勞動者違反上述規(guī)定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合同,不僅沒有補償,反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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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關手續(xù)。具體程序包括以下四點: 1、除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外,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的意見; 3、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yè)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shù)貏趧有姓鞴懿块T備案; 4、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因被辭退或除名、開除、勞動教養(yǎng)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發(fā)給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的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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