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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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是英美法上獨創(chuàng)的制度,不安抗辯是大陸法上的概念,而二者在相當程度上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大陸法系的通說認為,在清償期到來之前,債權人并不享有實際請求履行的權利,因而此時并不發(fā)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責任。履行期限是為了債務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債務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提前履行,而債權人則無權請求提前履行。為貫徹公平原則,避免先履行一方蒙受損失,大陸法系發(fā)展出了不安抗辯權制度,具體是指“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于訂約后明顯減少,有難為給付之慮時,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不安抗辯權具有留置擔保的性質,在對方履行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后歸于消滅。依傳統(tǒng)民法,不安抗辯權的發(fā)生須具備三個條件:(1)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存在時間上的先后順序。(2)雙務合同成立后對方的財產狀況發(fā)生惡化。(3)對方財產的明顯減少有可能影響其給付義務的履行。從構成要件上看,不安抗辯與默示預期違約有較大的相似之處。二者都是在合同訂立后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未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但另一方根據客觀情況預見其有屆時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險。同時,在解決雙務合同中另一方因為無履行能力、不愿履行等可能給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等問題上,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具有相同的機能。但是,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也存在著相當?shù)牟町惗腋饔袃?yōu)勢,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如下: 1、法律性質不同預期違約在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不安抗辯權則是抗辯權的一種,目的在于對抗請求權,其實質是債務人免除先為給付義務的特殊法律理由。 2、前提條件不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而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當事人的債務履行存在先后之分,若沒有履行時間的先后順序,則應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3、權利主體不同預期違約可由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而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 4、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辯依據的原因是他方財產于締約后明顯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慮。而判斷默示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并不限于財產的減少,也包括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不佳、商業(yè)信譽不好、債務人在準備履行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或債務人的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存在違約的危險等情況。因此,判斷預期違約所依據的條件更為寬泛。 5、過錯是否作為構成要件不同預期違約制度考慮了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無需對方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財產在訂約后明顯減少系何種原因所致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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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qū)別如下: 1、前提條件不同。 2、適用事由不同。 3、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上不同。 4、法律救濟不同。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而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情形的,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兩者的區(qū)別在于適應范圍不同以及法律效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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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權的區(qū)別1、前提條件不同。對于不安抗辯權而言,其前提條件是債務履行時間有先后之別,而預期違約無此要求。 2、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無須對方主觀上有過錯,而預期違約的構成要求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2021.04.12 133 -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權的區(qū)別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不同:前提條件不同。預期違約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履行順序為前提。不安抗辯權可分為履行順序。過錯是否是構成要件。預期違約制度考慮了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不安抗辯權的建立不需要對方的主觀過錯。時間要件不同。不安抗辯權的要求應當
2022.04.13 492 -
不安抗辯權預期違約的區(qū)別是什么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qū)別如下: 1、前提條件不同。 2、適用事由不同。 3、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上不同。 4、法律救濟不同。
2021.02.08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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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的區(qū)別有哪些?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
2021-07-13 15,340 -
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的區(qū)別是什么
一、前提條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有先后之別,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 二、行使權利主體不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僅為一方,具有
2021-07-23 15,340 -
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有何不同?
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的不同: 1、前提條件不同。預期違約,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而不安抗辯權有履行順序先后之分。 2、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預期違約制度考慮了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
2021-07-24 15,340 -
后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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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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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預期違約合同的預期違約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明確表示其不會按期履行合同,或者一方當事人以其實際行動表示其不可能按期履行合同,或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或可能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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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1、兩者出現(xiàn)的時間不相同。締約上的過失責任出現(xiàn)在合同締結的階段,而違約責任一般是發(fā)生在合同生效之后。 2、兩者的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其實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它的目的在于解決沒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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