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的審理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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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39條規(guī)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仲裁法》依規(guī)定仲裁的開庭審理原則的同時,又在第40條規(guī)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這一規(guī)定進一步肯定了開庭審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以公開審理為例外。所謂不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不公開審理的目的在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yè)信譽。然而仲裁最大的特點在于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規(guī)定將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審理的,可以公開審理作為不公開審理原則的補充。即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審理時將允許仲裁審理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則不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必須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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