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行為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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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或者所在崗位有關的便利條件。所謂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的權力。所謂與職務或崗位相關,則是指雖沒有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的權利,但卻利用了本人職權、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限;(2)利用憑借自已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3)利用、憑借權限、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對有求于己的人員職務上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講取利益。后兩種行為雖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權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職務、崗位、地位等為基礎的。倘若與自己的職務、崗位無關,如純系人情關系,諸如朋友關系、親屬關系,則不屬于職務之便的范圍,收受這樣的財物,不應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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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具有合法性。即行為人所具有的職務是由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所賦予的。 2、必須具有法定性。職務的前提是行為人享有一定的職權,并且這一職權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這與國家工作人員的性質直接相關。 3、必須具有現(xiàn)時性。即行為人進行犯罪之際所利用的職務職權必須是現(xiàn)實存在的、現(xiàn)時具有的
1、必須具有合法性。即行為人所具有的職務是由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所賦予的。 2、必須具有法定性。職務的前提是行為人享有一定的職權,并且這一職權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這與國家工作人員的性質直接相關。 3、必須具有現(xiàn)時性。即行為人進行犯罪之際所利用的職務職權必須是現(xiàn)實存在的、現(xiàn)時具有的,而不是已經離任的、過去的職務的便利或影響,也不是利用其即將赴任的、將來的職務的影響。 4、必須具有直接性。即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貪污受賄犯罪時所利用的便利條件必須與其所享有的職務具有必然的、直接的關系,是以其所享有的職務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的,即行為人必須是直接利用其職務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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