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仲裁活動中應承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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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糾紛而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如下: 1、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有申請、答辯、變更、撤回仲裁申請的權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有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的權利; (4)有請求傳喚證人,請求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5)對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6)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 2、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的義務: (2)有提供證人、證據的義務; (3)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4)有承擔履行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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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仲裁案件仲裁書的寫法如下: 1、首先需要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 2、然后寫明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仲裁結果以及法律依據; 3、最后由仲裁員簽字,注明日期。
1、申請。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附營業(yè)執(zhí)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復印件的應帶原件核對。 2、受理。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3、委托。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4、舉證。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5、審理。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 6、調解。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根據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7、裁決。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結案。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一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復雜的,經批準最多可延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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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勞動仲裁中應承擔的責任當事人在勞動仲裁中應承擔的義務: (1)當事人有依法申請仲裁的義務。 (2)當事人有按時應訴,答辯、提供證據、按時出庭的義務。 (3)當事人有正確行使其權利,嚴格遵守仲裁程序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并履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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