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的納稅起止期限是什么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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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這要看當地稅局是如何規(guī)定的,對一般企業(yè)而言,地稅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繳納。但對房地產企業(yè)則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定為準)所占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我公司所在地區(qū)土地使用稅是按季度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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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期為每年的10月份。如果應納房產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征,一次繳納,納稅期為每年的10月份。對應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
土地使用稅交納時間是每年的10月份。如果應納房產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征,一次繳納,納稅期為每年的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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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土地使用稅起止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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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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