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對工作造成損害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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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法》中明文規(guī)定:“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從企業(yè)層面來看:員工不勝任工作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這就必然涉及到“不勝任工作”與另一個常見概念“勝任力”之間的關系問題。通常所說的勝任力,包括知識、技能、素質(zhì),而素質(zhì)一般是指對工作績效起決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本質(zhì)性的因素。那么,員工不勝任工作不僅是專業(yè)和崗位不勝任,也包括內(nèi)在的一些素質(zhì)不勝任。 因此,企業(y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比較方便,實踐中,只要能夠有效的評價標準和認定程序,提供確實的證據(jù),并在合法的程序基礎上認定不合格(不與“末位淘汰”關聯(lián)使用)操作起來基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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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工作造成損害的責任具體承擔如下: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要求賠償。
第三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第三者,由于并不是婚姻家庭關系的當事人,從法律上講,并不承擔任何的義務,而且法律也不能因為要保證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而過多干涉?zhèn)€人行為的自由,因此婚姻法對無過錯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賠償采取了規(guī)避的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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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機構造成患者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醫(yī)療機構造成患者損害,在診療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時,應當承擔責任: 1、醫(y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y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guī)范的規(guī)定; 3、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
2021.04.29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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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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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給公司造成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看三點: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失是否由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對賠償是否有過約定?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
2022-03-15 15,340 -
勞動者在勞動中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你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得根據(jù)勞動合同或公司規(guī)章制度有無明確約定,關于你是否存在過錯,及公司是否存在經(jīng)濟損失,得由用人單位進行事實證明。并不是用人單位說你給公司造成損失了損失的事實就能成立。即使你的行
2022-02-05 15,340 -
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
2022-04-11 15,340 -
勞動者提供的假勞動條件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假勞動合同通常指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違反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和內(nèi)容,假勞動合同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假勞動合同在法律上通常會判定為無效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
2022-04-2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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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責任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如下: 1、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
1,923 2022.04.17 -
01:20
人身損害賠償雇主如何承擔責任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雇傭關系指的是受雇人向雇傭他的老板提供勞務,雇傭他的老板支付相應的報酬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審判實踐中,法官是不管雇傭勞動者的人是否有過錯,都應當對
1,557 2022.04.17 -
00:54
民典法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誰承擔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jù)損害情況確定由誰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明確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此,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引起險情
2,507 2022.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