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買賣人提供違約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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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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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需要提供以下證據(jù): (一)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jù)材料二)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憑證三)辦理房屋過戶的所有手續(xù),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提供不能過戶的原因、理由等證明材料屋權屬相關證明 (四)出賣出租房屋的,應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證明五)出賣共有房屋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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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房屋買賣補充協(xié)議有什么后果補充協(xié)議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違反房屋買賣補充協(xié)議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有約定按照約定,未約定按照守約方實際的損失承擔責任。違約金的金額,按照主合同或者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確定。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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