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責任應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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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的義務和責任: A、承租人負有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如果對于租賃物的用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租賃物使用的義務。違反約定或違反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將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承租人負有在租賃期間,妥善保管、維護租賃物的義務,因承租人保管、維護不善,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 C、承租人負有意欲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情形下,需要通知出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后方可進行改善的義務,否則將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D、承租人負有意欲對租賃物進行轉租,需事先與出租人交涉的義務,取得其同意方可轉租,未經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E、承租人負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及時支付租金的義務。 F、承租人負有在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時,及時通知出租人的義務。 G、承租人負有在租期屆滿后,交付租賃物時,保障所交付的租賃物符合按照約定用途或租賃物性質使用后狀態(tài)的義務。 H、承租人負有遵守雙方租賃合同之中合法有效的其他的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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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guī)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yǎng)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guī)定保證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或優(yōu)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支付違約金。
個人房屋租賃稅包括:需要繳納房產稅,無論是將房屋出租給個人居住或者是一些企業(yè)組織和事業(yè)單位都是必須要交納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繳納印花稅,出租給個人居住不需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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