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租賃土地不一致,是否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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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于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與土地租賃登記的規(guī)定是不同的,前項登記為土地使用權設立登記,后項登記為他項權利登記?!锻恋氐怯浺?guī)則》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租賃合同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笨梢?,國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請登記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屬于同一位階的權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權,故該項登記為土地使用權設立登記。再看一下《規(guī)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有關規(guī)定:“六、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guī)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fā)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同時,《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有出租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租賃合同及有關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登記,并向承租人頒發(fā)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笨梢娫擁椀怯洖樗棛嗬怯?。根據上述規(guī)定,土地出租登記同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相比,有以下區(qū)別: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為土地使用者2、前者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內申請登記,后者則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申請登記。3、在法律制度用語上,前者定義為“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后者為“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4、土地出租登記屬于土地權利設立登記,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項權利。顯然,我國上述規(guī)定是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作為物權化登記的。其實,個人認為,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界定為他項權利登記,在法律性質上有所不妥,因為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其行為后果并不發(fā)生物權變動或設定,即并不發(fā)生土地使用權法定權屬人的變化,承租人取得的不過是土地使用權的承租權,在租賃合同依法簽訂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約取得承租權,而并非在申請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登記后才取得承租權,因此,嚴格的講它是合同登記備案,而非物權他項權利登記。該登記之目的,除為了便于國家監(jiān)督控制土地使用權租賃市場外,主要是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將其土地使用權低價出租與乙,但未登記備案,然后又將其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銀行在實現抵押權時,因“抵押不破租賃”,只能維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賃關系,而通過租賃備案制度,銀行完全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查驗是否已經出租,并以此決定是否接受該項抵押。因此,法律上只要賦予該合同登記備案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賃登記備案的,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有權不予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而對于已經租賃登記備案的,對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負擔仍接受擔保的抵押權人不予保護,即“抵押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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