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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方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都承擔義務,往往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系。為了保證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證履行時,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權利,這就是對抗對
抗辯,就其字面意義而言,就是對抗并說明對抗之理由。法律意義上的抗辯,則是對抗權利人的履行請求并說明理由。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
行使可抗辯權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以法定理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當債務人收到債權轉(zhuǎn)讓通知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抗辯。債務人收到權利轉(zhuǎn)讓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債務人轉(zhuǎn)移
包括: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 轉(zhuǎn)讓合同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債務人接到權利轉(zhuǎn)讓通知后,轉(zhuǎn)讓行為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qū)別是較為明顯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
不安抗辯權,通常指的是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的情況時,在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沒有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根據(jù)《合同法》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對于應該先履行債務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又可稱為不履行抗辯權或履行合同的抗辯權,它一般指的是在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該同時履行義務的,如一方當事人在對方?jīng)]有履行前,是有權利拒絕另一方當事人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在性質(zhì)上,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或者同時的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辯權一般指的是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中所約定的義務時,對方當事人針對這一行為有權利拒絕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請求履行的一種權利。 此外,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后,有先后履行的順序,首